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监督保障机制

乐山市市中区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区各级人民政府(含其派出机关,下同)及其工作部门(含其派出机关,下同)、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四条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责任追究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行政机关责任,并对机关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政机关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行政机关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

(六)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

(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八)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结果连续2年为不满意等次的;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

(十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八条有本办法第七条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由各级政府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责令检讨;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行为实施责任追究的调查、责任划分、责任认定、处理决定的作出及其他工作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和个人不服责任追究决定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申诉。

第十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十一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