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中发改[2019]4号 转发省、市发改委关于再次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定稿)
乐中发改价格﹝2019﹞4号
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转发《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乐山供电公司配电运检室、乐山市市中区各转供电主体:
现将《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再次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乐发改价格[2019]22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你们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区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红利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四川电网从2019年4月1日起降低一般工商业转供电价每千瓦时2.23分后,从2019年7月1日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再次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不满1千伏、1-10千伏、35-110千伏以内各电压等级的降价标准为每千瓦时6.36分、6.23分和6.09分。我区各转供电主体要在2018年9月清理后转供电价的基础上,按相应电压等级将今年以来两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红利及时全额传导到转供电终端用户,并对转供电终端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和公示工作。
附:乐发改价格〔2019〕224号
乐山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