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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关于对区九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号建议的办理答复

信息来源: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0-07-29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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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民企法律援助”的建议,转我单位办理,按照代表建议办理有关规定,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按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法律援助范围包括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二)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三)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四)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五)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侵权主张婚姻家庭民事权益的;


  (六)因交通事故、医疗损害、工伤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等侵权行为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

  (八)劳动者(雇员)与用人单位(雇主)发生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民事)权益的;

  (九)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十)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2020年2月5日出台的《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落实政策措施中,关于“建立中小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要求,加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民事法律援助实施工作,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结合司法行政职能,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服务范围

参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省人民政府可以就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第十三条关于省人民政府有权规定调整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本通知将法


律援助服务范围确定为以下对象的各类法律需求:

1、在省内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受疫情影响的下列中小企业及其职工:

为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的中小企业;

承担各级政府确定的生活物资无偿对外援助跨区域调出任务的中小企业;

在疫情防控期间自发对承担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无偿捐赠(捐赠包括物资、技术和服务)的中小企业;

受疫情影响处于停产、半停产、营业困难的中小企业。

其中中小企业的认定根据四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81号)的规定,根据企业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依据不同的行业标准确定。

2、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

(二)服务方式

按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形式,执行本通知,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本通知第二条服务范围的单位提供民事法律援助服务主要采取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的方式;对职工、医务人员等个人提供民事法律援助服务,包括诉讼、仲裁代理。

(三)保障措施

对于接受指派,承担本通知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事


务所及律师、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中心依据《四川省法律援助经费管理办法》及当地的实施细则、意见等,按照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值班、提供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的标准核定补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对该项法律援助服务的财政支持。

(四)组织实施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中心提高政治站位、提高认识、凝神聚力,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在非常时期积极扩大民事法律援助范围,提供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四川法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实体窗口,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企业等提供法律援助,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共渡难关,积极履行本通知确定的法律援助义务。同时,积极为法律援助以外的社会各界提供公益性或减免缓费用的法律服务。省厅将对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先进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各困难中小企业的法律援助需求,由企业登记机关同级的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无法律援助中心的,由承担法律援助职责的内设部门受理)。上级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参照《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


“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关法律援助事项;下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将重大、疑难法律援助事项报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审查”的规定,统筹提供个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五)执行期限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三、开通“法律援助直通车”,打造法企零距离。

为服务我区民营企业,助力经济发展,努力提供全业务公共法律服务。一是开通了服务民营企业“法律援助直通车”,零距离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二是以规范运行“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为依托,以拓宽法律援助渠道为重心,降低法律援助门槛,积极开展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对民营企业职工实行“三优先”服务,即优先受理、优先审查、有限指派,内容涵盖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门槛,对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做到应援尽援等多个方面;优先受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切实维护和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企业职工依法维权能力。

四、主动上门服务,打造法企对接新模式

以公共法律服务为重点,主动上门服务,以法律援助为平台,提供法律服务。

五、建议

民营企业聘请法律顾问,帮助解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谢谢您对市中区司法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广莉;联系电话:13281331801)

 

乐山市市中区司法局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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