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粮食局市中区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主体 | 公开时限 | 公开渠道 | 公开形式 | 公开对象 | 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 |
组织机构 | 机构信息 | 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办公电话、传真、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办公室 |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全文发布 □区分处理后公开 |
社会 | 咨询电话:0833—2420246 监督举报电话:0833—2438576 |
机构职能 | 本部门法定职能 | ||||||||
领导分工 | 领导姓名、工作职务、工作分工 | ||||||||
内设机构 | 内设机构名称、职责、办公电话 | ||||||||
政策文件 | 法律法规 | 国家关于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 | 办公室 | 上级机关发布信息或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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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 | 省政府关于粮食流通管理的规章 | ||||||||
其他政策文件 |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制定或省粮食与物资储备局制定的政策性文件 | ||||||||
行政许可 | 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审批 | 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受理时间、办理结果、联系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业务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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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对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处罚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对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处罚对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处罚对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或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处罚对粮食经营者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按照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对粮食收购者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对使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非法转让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对未按规定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粮食收购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处罚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处罚对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装备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没有能单独进行粮食检验工作的场所的或又无委托的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具备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检验员业务培训、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质量档案和质量事故处理等质量管理制度的处罚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处罚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以及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的处罚对从事粮食储存经营者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处罚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处罚对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其质量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当事人转作饲料;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责令转作其他安全用途或者销毁的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处罚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对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损失、损坏的处罚 | 权利类型、权力名称、设立依据、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程序、监督电话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执法股 | 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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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咨询电话:0833-2420246 监督举报电话:0833-2438576 |
行政检查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对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进行检查 | 每一项行政检查的权力类型、名称、责任主体、责任事项、追责情形、监督电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四川省行政权力指导清单(2018年本)》 | 执法股 | 行政权力事项信息形成(变更)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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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 咨询电话:0833-2420246 监督举报电话:0833-2438576 |
工作动态 | 进行日常工作、检查、调查的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办公室 | 信息形成5个工作日内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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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办公室 | 每年3月31日前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政务微博 □政务微信 □移动客户端 □微视 □手机短信推送 □电视 □广播 □报刊 □信息公告栏 □电子信息屏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局) □便民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点(室) □图书馆 □档案馆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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