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双江村7组(原勤业村1组、2组)、双江村8组(原勤业村3组、4组)、双江村9组(原勤业村5组)、楠园村5组(原楠园村10组)(涉及批次为乐山市2017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乐山市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乐山市2018年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意见的公告》(乐中府公〔2026〕9号)于2026年6月4日至2026年7月4日进行了公告,截至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反馈。《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双江村7组(原勤业村1组、2组)、双江村8组(原勤业村3组、4组)、双江村9组(原勤业村5组)、楠园村5组(原楠园村10组)(涉及批次为乐山市2017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乐山市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乐山市2018年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予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市中区苏稽镇双江村7组(原勤业村1组、2组)、双江村8组(原勤业村3组、4组)、双江村9组(原勤业村5组)、楠园村5组(原楠园村10组)(涉及批次为乐山市2017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乐山市2018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乐山市2018年第6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