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强平轻质砖厂涉嫌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8-06 字体:[]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综执(2026)罚决字矿产4

 

当事人:乐山市市中区强平轻质砖厂

经营者:赵建容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南路545号

联系电话:*******

 

当事人于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于2026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并于2025年7月1日生效,当事人的行为仍涉嫌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5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17年4月10日,原乐山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分局向采矿权人乐山市市中区强平轻质砖厂(赵建容)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C5111022010127130093200),有效期限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9年4月10日,采矿权到期后,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办理了延期,有效期限自2019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0日。乐山市市中区强平轻质砖厂于2018年8月委托乐山大地金江地质勘查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乐山市市中区强平轻质砖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其服务年限为2019年1月-2027年12月。根据《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补充提供乐山市市中区强平轻质砖厂砖瓦用粘土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相关资料的回函》“……其中2023年1月至2024年12月为矿山生态修复的复垦期,在这一阶段,矿业权人应该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乐山市市中区强平轻质砖厂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我们于2026年6月4日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乐中综执(2026)停(改)通字〔矿产〕第4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6月20日前改正,当事人仍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违法线索移送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复印件(2017年4月10日、2019年4月11日)、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乐山市市中区强平轻质砖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原件、《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履行乐山市市中区强平轻质砖厂砖瓦用粘土岩矿生态修复、闭坑和采矿权注销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告知函》(2019年5月16日)复印件、现场照片及说明(2026年3月24日)、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5日、2026年5月25日)、《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关于补充提供乐山市市中区强平轻质砖厂砖瓦用粘土矿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相关资料的回函》,证明:违法事实基本情况及证据链锁定;

证据四:《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乐中综执(2026)停(改)通字〔矿产〕第4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2026年6月24日、2026年6月25日)、中共乐山市市中区平兴镇滑石村党委副书记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在收到《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仍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

20267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中综执2026罚先告字矿产4)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中综执2026罚听告字矿产4),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行为,违反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已于2026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修订并于2025年7月1日生效,当事人的行为仍涉嫌违反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因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矿区生态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态修复义务。采矿权人的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消灭而免除”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逾期拒不改正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我局获取电子支付方式或者直接到我局开具罚没款缴款发票进行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730

 

 

联系人:辜阳敏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下观音巷135号

联系电话:08332276795    邮政编码:6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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