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综执(2026)罚决字〔环保〕第34号
当事人:乐山星途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杨城
联系电话:********
当事人乐山星途运输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5在乐山市市中区城市更新老旧街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程西物大道项目施工现场运输车辆运输渣土时未采取封闭、覆盖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30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25日在乐山市市中区城市更新老旧街区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工程西物大道项目施工现场运输车辆运输渣土时未采取封闭、覆盖措施,路面受影响长度30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公司营业执照、分包合同;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证明:受委托人有权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证据三:现场勘验笔录、受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基本情况及证据链锁定;
证据四:现场勘验笔录及勘验照片,证明: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证据五: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该公司两年内存在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
2026年8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中综执2026罚先告字〔环保〕第3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封闭、覆盖措施,路面受影响长度30米的行为,违反了《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运输矿石、矿渣、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二)上路行驶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之规定。根据《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上路行驶的物料运输车辆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应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单独实施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无a7中其他情况的属“违法行为较轻”,存在轻微危害后果属“危害程度轻微”。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中《计算基准》(2026年版)第807项以及计算规则,裁量阶次为“从轻处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为5780.00元(大写:伍仟柒佰捌拾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缴款银行及账号详见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8月26日
联 系 人:江怀斌 联系地址:绿心南路大田农贸市场三楼
联系电话:0833-2102507 邮政编码:6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