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综执(2026)罚决字〔环保〕第47号
当事人:乐山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吴杨
联系电话:********
当事人乐山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中段“青江花园城二期工程项目”前期工程建设时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8月14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乐山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中段“青江花园城二期工程项目”前期工程建设时,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该项目产生的建筑垃圾约230立方米,约400吨。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乐山市市中区市容管理局关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线索移送的函》、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整改台账;
以上证据证明:该项目建设时未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二组证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以上证据证明:该项目建设手续合法。
第三组证据:建筑垃圾处置协议;
以上证据证明:该项目在建设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乐山越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处置。
第四组证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基本情况。
第五组证据: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第六组证据:公司授权委托书、公司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证据证明:受委托人全权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身份合法。
第七组证据:公司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表;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认定及证据链锁定。
第八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二次违法。
2026年8月2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中综执(2026)罚先告字〔环保〕第4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应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单独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且两年内有过相同违法行为、未主动改正、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扰乱市场(社会)秩序,且无不予处罚的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体积超过5000千克,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3年版)进行裁算,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罚款金额为15000元。
鉴于当事人二次违法,不具备改正条件,没有危害后果,或者未主动消除违法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无法区分主次,或单独实施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无a7中其他情况的属“违法行为较重”,存在轻微危害后果属“危害程度轻微”,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进行运算,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罚款金额为8750元。
综上,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2026年版)实施之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8750元(大写:捌仟柒佰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春华路支行(账号:详见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7日
联 系 人:周幸运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平江东街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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