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9-10 字体:[小中大]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综执(2026)罚决字〔建设〕第5号

 

当事人: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刘宁丹

联系电话:**********

 

当事人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凤凰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人,侵占、挪用凤凰国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1月16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设立的分公司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代管凤凰国际小区2019年5月至2025年10月公共收益总收入1003444.50元,其中2019年5月至2023年6月(业委会成立前)公共收益337465.00元,2023年7月至2025年10月(业委会成立后)公共收益665979.50元。经行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扣除核定合理成本200688.90元和已移交业委会公共收益160000元,当事人涉嫌侵占、挪用凤凰国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642755.6元。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分公司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公示信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凤凰国际小区整改期物业服务协议,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凤凰国际小区物业侵占公共收益问题线索的函(2025.11.3),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证据三: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杨寿玉身份证,证明:授权委托人有权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证据四: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杨寿玉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基本情况及证据链锁定;

证据五:乐山市市中区凤凰国际小区业委会主任黄禄均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证明:违法事实基本情况及证据链锁定;

证据六: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托人朱海清身份证,证明:授权委托人有权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证据七: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受托人朱海清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违法事实基本情况及证据链锁定。

证据八: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按时提交涉嫌挪用、侵占、隐瞒乐山市市中区凤凰国际小区公共收益证据资料的通知》及送达回证,证明:本机关已通知当事人会计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交完整公共收益收支台账及财务原始凭证。

证据九:鸿通凤凰国际春天物业公共收益问题沟通会议照片、签到表及会议纪要(2026.4.14),证明:本机关联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多次约谈当事人并要求其提交公共收益相关资料及原始凭证;

证据十: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及付款回单3张,证明: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已向凤凰国际小区业委会移交16万元的公共收益;

证据十一: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凤凰国际小区物业侵占公共收益问题线索函的回复(2025.11.10),证明:本机关函请行业主管部门对涉案数额予以具体明确认定,并提供佐证材料;

证据十二: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移交凤凰国际小区物业侵占公共收益问题线索的函(2025.12.15),证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认定涉案公共收益金额暂计786855元,但无相应票证、合同、银行流水等,对合理成本也无明确认定;

证据十三:四川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报告书》,证明:涉案公共收益总额为1004344.5元,当事人主张的支出无原始凭证;

证据十四: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移交凤凰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人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涉嫌侵占挪用公共收益问题线索的函(2026.6.1),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再次认定侵占公共收益金额为843444.50元,且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提供其主张的公共收益支出项目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表决审核同意的程序性资料;

证据十五: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移送的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收支明细等资料,证明:涉案公共收益总额为1004344.5元;

证据十六: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凤凰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人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占挪用公共收益涉刑案件线索移交函及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回函,证明: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适格犯罪主体;

证据十七: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及乐山分公司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

证据十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乐山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补充移交凤凰国际小区物业服务人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涉嫌侵占挪用公共收益问题线索的函》(2026.8.3),证明:行业主管部门再次核查涉案公共收益总额为1004344.5元,扣除核定合理成本200688.90元和已移交业委会公共收益160000元,最终认定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占公共收益的数额为642755.6元。

2026年7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乐中综执(2026)听通字〔建设〕第5号)及《事先告知书》(乐中综执(2026)罚先告字〔建设〕第5号),当事人于2026年7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听证申请书,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幅度均有异议,向本机关申请依法举行听证。

本机关于2026年7月20日举行听证,当事人表示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处罚幅度均有异议,已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新的证据材料,并向本机关提出中止听证待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认定后恢复听证。当日,听证中止。

本机关于8月4日恢复听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的情况下,经各方核对确认,于2026年8月14日出具《行政处罚听证报告》:申请人涉嫌挪用、侵占、隐瞒凤凰国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案涉侵占挪用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金额642755.6元作为处罚基数,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8月14日,因事先告知内容有变更,本机关依法重新向当事人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中综执2026罚先告字〔建设〕第5-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中综执2026罚听告字〔建设〕第5-2号)。当事人于2026年8月19日再次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按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于2026年9月3日依法举行第二次听证,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的情况下,经各方核对确认,本机关于2026年9月7日出具《行政处罚听证报告》:申请人涉嫌挪用、侵占、隐瞒凤凰国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收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建议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以主管部门审计认定侵占挪用小区业主公共收益金额作为处罚基数,结合当事人“较为配合调查”的裁量情节,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侵占、挪用凤凰国际小区业主公共收益的行为,违反《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规定,现根据该条例第一百条“物业服务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挪用、侵占、隐瞒业主共有部分收益的,责令改正,将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并处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予以“所得收益二倍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逾期不改正,未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为配合调查,单独实施违法行为,违法所得金额较大的,属“违法行为较重”,存在一般危害后果属“一般危害程度”。依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中《计算基准》第534项以及计算规则,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

综上,责令当事人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凤凰国际小区物业服务问题进行整改的函》《关于更正四川鸿通春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乐山分公司涉嫌侵占凤凰国际小区公共收益金额的通知》要求,将所得收益退还全体业主,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侵占公共收益数额642755.60元的1.4倍即899858元(大写:捌拾玖万玖仟捌佰伍拾捌元整)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7日

 

 

 

 

 

联 系 人:张孝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北路456号

联系电话:0833-2405853  邮政编码:6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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