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综执(2026)罚决字〔土地〕第24号
当事人名称:张罗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当事人实施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6月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乐山市市中区绿心街道罗李坝村5组土地1316.13平方米进行建设。其中,地块一占地面积300.61平方米,于2014年硬化,建有彩钢房95.28平方米,硬化地面182平方米,绿化23.33平方米;地块二占地面积1015.52平方米,于2021年动工,2023年1月完工,新建有彩钢房251.95平方米,彩钢棚30.18平方米,硬化地面296.15平方米,绿化437.24平方米。该地块主要用于经营农家乐。
地块一占地面积300.61平方米,其中未利用地300.61平方米;地块二占地面积1015.52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60.21平方米,农用地10.12平方米,未利用地945.19平方米。根据套合《乐山市市中区苏稽文旅餐饮片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该宗地规划内陆滩涂面积1253.90平方米,位于规划湿地范围内;规划留白用地面积62.23平方米,位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据《乐山市市中区罗李坝村5组张罗用地地形图》所示,地块一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298.5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2.02平方米,地块二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955.31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60.21平方米。该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未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第一组证据: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违法线索移送函》;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以上证据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第二组证据: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张罗调查(询问)笔录,简晓东(罗李坝村副书记)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当事人主体资格、修建情况、违法地块用途等。
第三组证据:四川瓴昕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乐山市市中区罗李坝村5组张罗用地地形图》《界址点成果表》及《建构筑物清单》、测绘公司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
以上证据证明:违法用地地块矢量信息。
第四组证据:《绿心街道罗李坝村5组张罗用地地块一土地利用现状截图》(二调-2018年)、《绿心街道罗李坝村5组张罗用地地块一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绿心街道罗李坝村5组张罗用地地块二土地利用现状截图》(2022-2024年)、《绿心街道罗李坝村5组张罗用地地块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汇总表》(2022-2024年)、《张罗用地规划审核图》《绿心街道罗李坝村5组张罗用地红线与永久基本农田(2024版)范围套合图》及《绿心街道罗李坝村5组张罗用地红线与已批准农用地转用(集体土地)范围套合图》《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2017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乐山市市中区罗李坝村5组张罗用地地形图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2017年第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套合图》;
以上证据证明:基本违法事实。
第五组证据:《证明》;
以上证据证明:土地管理情况。
第六组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乐中自然资罚〔2023〕17号);
以上证据证明: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之间的同类型案例。
第七组证据:《关于核实案件涉及河道范围的函》《关于核实案件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回复》《协助调查函(2026年7月28日)》《关于〈协助调查函〉的复函》
以上证据证明:土地退还的主体。
第八组证据:陈述申辩、《关于征询张罗用地整改情况的函》(乐中综执函〔2026〕172号)、《关于张罗用地整改情况的回函》
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2026年8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中综执2026罚先告字〔土地〕第24号)以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乐中综执2026罚听告字〔土地〕第2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于2026年8月18日向我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我已对该场地上的彩钢棚(进门处)进行了拆除,水泥地面破碎清运,硬化地面5-8都已经破碎清运,下一步我用于种植果树。”我单位会同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绿心街道办事处、罗李坝村村委会一起去现场。我单位向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去函(乐中综执函〔2026〕172号),征询张罗用地整改情况。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回函我单位:“根据2026年8月21日张罗用地整改现场的核实情况,申请整改验收的376.88平方米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申请整改验收范围内绿化植物未移除干净,存在部分土地未全部恢复农业用途;二是绿化5中的碎石未清运并覆土,未恢复土地农业用途的情况。……张罗用地中整改面积376.88平方米地块未整改到位。”根据乐山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的回函,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内容不予采纳。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一次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分期申请建设用地,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实施办法,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第二次修订版)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16.13平方米土地给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绿心街道办事处;
2.限当事人十五日内拆除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253.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2.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
4.对地块一中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98.59平方米土地给予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7464.75元,对地块一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02平方米土地给予每平方米27.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55.55元;对地块二占地面积1015.52平方米土地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101552元;合计罚款人民币109072.3元(大写:壹拾万玖仟零柒拾贰元叁角)。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联系我单位获取电子支付方式或者直接到我单位开具罚没款缴款发票进行缴纳。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7日
联 系 人:熊馨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下观音巷135号
联系电话:08332276795 邮政编码: 61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