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发布机构: 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9-10 字体:[小中大]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中综执(2026)罚决字〔环保〕第35号

 

当事人: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邹庆           

联系电话:**********    

 

当事人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在乐山市市中区金紫街悦九章二期项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7月31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是乐山市市中区金紫街悦九章二期项目施工方,项目开工时间是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的“悦九章二期项目”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产生并运输建筑垃圾共计1000m³。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补办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前述2025年4月3日起至2026年2月12日建筑垃圾处置行为全程无合法处置核准手续,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且受委托人有权处理该违法行为相关事宜。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照片(2026年7月27日);证明:工地现在基本情况。

证据三:乐山悦九章工程项目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份、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施工日志、施工照片;证明:违法事实基本情况。

证据四:受委托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被调查人确认第二、三组违法事实及辩解。

证据五:乐山邦兴置业有限公司证人调查询问笔录、乐山奕浔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有限公司证人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由四川佛星建筑有限公司办理。

证据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证明:当事人两年内收到过三次及以上相同违法行为。

2026年8月31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中综执2026罚先告字〔环保〕第3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于2026年8月31日书面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的规定,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2023年版)第762项,鉴于当事人积极改正、积极配合调查、单独实施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但两年内有过相同违法行为、未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扰乱市场(社会)秩序,且无不予处罚的情形,无从轻或减轻的情形。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具体罚款金额为46000元;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2026年版)第724项以及《计算规则》,鉴于当事人三次及以上违法、积极改正、没有危害后果,或者未主动消除违法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共同实施违法行为,无法区分主次的,或单独实施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无a7中其他情况的属“违法行为较重”,存在轻微危害后果属“危害程度轻微”。裁量阶次为“一般处罚”,具体罚款金额为35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综上,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5200元(大写:叁万伍仟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营业点缴纳罚款(详情见《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乐山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年9月7日

 

 

 

 

 

 

 

 

联 系 人:赵刚         联系地址:乐山市市中区玉兰街56-66(双号)

联系电话:2308165      邮政编码:61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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